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鲁0681行初61号原告烟台神龟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景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清华,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被告龙口市公安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699号。法定代表人纪寿冕,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冬雨,龙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承宽,龙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邹玉慧,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政,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神龟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公安局不履行依法处理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8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清华,被告负责人成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冬雨、高承宽,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国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中止审理。2019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神龟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神龟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神龟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思凯
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
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润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