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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执恢67号之六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许志豪;魏雅婷;李志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03执恢6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37号福星楼。

法定代表人:吕良新。

被执行人: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中乡村塔脚。 投资人:许志豪

被执行人:许志豪,男,瑶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魏雅婷,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李志华,男,汉族,1961年3月17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 关于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许志豪、魏雅婷、李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被告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利息197741.25元(利息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之后新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给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逾期清偿借款本息,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的厂房、机械设备(按抵押物品登记表为准)以及被告许志豪、魏雅婷、李志华抵押的房屋(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新津小区路口长城公寓首层4号商铺、202、203、303房、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海景楼1501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许志豪、魏雅婷对被告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许志豪、魏雅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许志豪、魏雅婷未到庭,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许志豪名下有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新津小区路口长城公寓203房、303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605538号、C5607759号),系本案的抵押物。经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7132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10时至2018年9月16日10时止以2713200元、2018年10月5日10时至2018年10月6日10时止以2048000元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18年12月21日10时至2019年2月19日10时止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本院经征询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意见,其不接受以物抵债。 2、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华名下有位于韶关市新华南路新津小区路口长城公寓202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系本案的抵押物。经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7950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10时至2018年10月21日10时止以279500元、2018年11月23日10时至2018年11月24日10时止以223600元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18年12月21日10时至2019年2月19日10时止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本院经征询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意见,其不接受以物抵债。 3、查明被执行人魏雅婷名下有位于韶关市浈××区南××二公里海景楼1501房,系本案的抵押物。经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481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8日10时至2018年9月9日10时止以2713200元、2018年10月3日10时至2018年10月4日10时止以358480元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18年11月7日10时至2019年1月5日10时止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本院经征询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意见,其不接受以物抵债。 4、查明被执行人魏雅婷名下有存款7570.88元,被执行人许志豪名下有名下有零星存款,本案已采取冻结措施。另被执行人李志华名下有存款,但其在本案判决中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不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许志豪、魏雅婷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本金本金310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许志豪、魏雅婷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许志豪、魏雅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203执恢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许志豪、魏雅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明洲

审判员  张贵生

审判员  谢祥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骆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