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1003执4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树民,男,1962年8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胡富米,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民与被执行人胡富米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8)浙1003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8年11月05日向被执行人胡富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富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树民执行款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胡富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富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1、被执行人胡富米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胡富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600元。2、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富米坐落在台州市××××村的房地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胡富米无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胡富米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胡富米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胡富米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1、经向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富米开立有住房公积金帐户。2、经向被执行人胡富米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胡富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胡富米。4、因被执行人胡富米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富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对被执行人胡富米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胡富米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236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0300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富米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树民,申请执行人李树民未有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约谈短信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富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1003执49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审 判 员 方可可
审 判 员 庞婷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林君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