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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602执恢3号

石伟、吴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3-11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伟;吴光;刘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石伟,男性,1979年01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吴光,男性,1968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刘坤,男性,1957年04月0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在执行石伟申请执行吴光、刘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60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一

审判员  李 明 代理审判元员郝天悦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