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石伟,男性,1979年01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吴光,男性,1968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刘坤,男性,1957年04月0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在执行石伟申请执行吴光、刘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60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一
审判员 李 明 代理审判元员郝天悦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