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3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238号二层218室,组织机构代码:75397861X。 法定代表人许军。 被执行人钱哲英,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哲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5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247.54元,受理费1004元,执行费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钱哲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钱哲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钱哲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钱哲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无有价证券,无股权信息,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截至2020年3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钱哲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钱哲英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钱哲英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钱哲英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钱哲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邹开拓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