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97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75871672G(1—1)。
主要
负责人:江爱中,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艳,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
申请人:吕启明,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被告张艳、吕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艳、吕启明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路××号××幢××单元××室[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1号;土地证权证号:庆国用(2014)第0××6号]和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路××号××幢××单元××室[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5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6号;土地证权证号:庆国用(2014)第0××5号]的房屋。申请人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艳、吕启明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路××号××幢××单元××室[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1号;土地证权证号:庆国用(2014)第0××6号]和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路××号××幢××单元××室[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5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6号;土地证权证号:庆国用(2014)第0××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吴传久
审 判 员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赵志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查璟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