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民初41号
原告:周苏惠,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三门县。
原告:周某,男,200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三门县。
法定代理人:周苏惠,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系原告周某母亲。
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大湖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龙。 原告周苏惠、周某与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苏惠、周某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群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牟佳丽 代
书记员 杨巍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