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5876号申请执行人杜新宁,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占有,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杜新宁与王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特5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新宁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占有给付案款6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3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占友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已执行案款0元,未履行60,000元。故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宝建
审判员 赵 良
审判员 霍福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