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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81财保31号

赵利霞、韩学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利霞;韩学峰;郝海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81财保31号

申请人:赵利霞,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

申请人:韩学峰,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复兴区人。(系司机)

被

申请人:郝海茹,汉族,邯郸市复兴区人。(系车主)申请人赵利霞于2019年3月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学峰、郝海茹在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押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韩学峰、郝海茹在武安市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此车暂由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看管并告知被申请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君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