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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1516号

裴文秀、卞传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裴文秀;卞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1516号

申请人:裴文秀,女,194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

申请人:卞传英,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901××××申请人裴文秀与被申请人卞传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裴文秀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卞传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卞传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冻结存款期限:1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裴文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狄烨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丰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