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99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康永泰干细胞技术医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三里23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长青。
被执行人:北京海天旭日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10层1112室。
法定代表人:贺宗峰。本院在执行中康永泰干细胞技术医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天旭日纸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已执行到位120000元。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海天旭日纸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宗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李晓滨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