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05民初8302号
原告:卫茹,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大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爸爸爱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大唐双喜城第102幢商业单位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爱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男,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集义苑小区3号楼1单元5号。
原告卫茹诉被告太原市爸爸爱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茹、被告太原市爸爸爱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婴幼儿水育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费用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2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125次游泳会员卡一张,享有婴幼儿水育服务125次,被告向原告收取费用4580元。之后,原告在被告处消费30次。2019年7月,被告开始停业,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无法确定重新开业时间,也拒绝退款。2019年8月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工商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意欲注销公司,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太原市爸爸爱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办卡时间是2017年,王爱萍接手太原市爸爸爱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是2018年4月20日,以前的债务由前老板负责,2018年4月20日之前的我公司不负责。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填写爸爸宝贝水育会所会员申请表,写明发卡日期:2017年12月23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3日;活动内容:圣诞卡秒杀卡80次送45次,共125次,送1888元大礼包,960元早教卡,650元牙护理。备注:200元摄影卡,199元安抚小海马(玩具),38元毛绒玩具,199元丝绒枕头。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58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在被告处消费30次,被告于2019年7月底停业整顿。开卡时向被告领取过960元早教卡,牙护理,摄影卡,都没有消费,表格上所写的活动内容已经全部领取。确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爸爸宝贝水育会所会员申请表》复印件、转账凭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当事人陈述、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填写《爸爸宝贝水育会所会员申请表》并向被告支付费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表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付款后,被告应依约提供服务,现被告停业亦无法明确恢复营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退还的费用,庭审中原告认可消费次数有45次为赠送,即4580元实际为80次的费用,每次费用为57.25元。原告已消费的次数为30次,剩余50次(即2862.5元)未消费。另,被告赠送原告的赠品,因原告已经领取,本院酌情扣减5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2812.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卫茹与被告太原市爸爸爱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依据《爸爸宝贝水育会所会员申请表》形成的服务合同。
二、被告太原市爸爸爱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卫茹2812.5元。
三、驳回原告卫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爸爸爱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景岳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