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9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弥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华平,男,汉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云南省弥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曾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七个月,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弥渡县看守所。弥渡县人民法院审理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华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1月5日作出(2019)云292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张华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华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华平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有据。经审查,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华平撤回上诉。弥渡县人民法院(2019)云292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晶平
审判员 张寿清
审判员 杨友椿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