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1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盛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小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28楼3A。
法定代表人:沈少玲。
被执行人: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朱喜秋。深圳市丰盛德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汕国仲字[2018]1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38626108元及利息、违约金,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盛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48089100元的最高竞价购得,扣除申请人垫付的执行费人民币315489.1元及拍卖相关费用人民币107941元后,余款人民币247665669.9元依法抵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经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汕国仲字[2018]1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庞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