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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5执恢730号

胡建杰、张殿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建杰;张殿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恢730号

申请执行人:胡建杰,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殿豹,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鲁1425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11日(2018)鲁1425执保1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殿豹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泺安路金田苑小区8号楼1-106室及地下房产。该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殿豹名下位于济南市泺安路金田苑小区8号楼1-601室房产及地下室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