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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30执98号

刘向前与惠文胜,惠斌团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向前;惠文胜;惠斌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2019)陕0830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向前与被执行人惠某甲、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0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向前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4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9元、申请执行费421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惠某甲、惠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34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21元;案件受理费319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9)陕0830执9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