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执6440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滨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镜海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716075246。 法定代表人邵洪亮。 被执行人沈兴木,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滨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兴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滨江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沈兴木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滨江物业有限公司租金679124元,并支付该款的银行利息(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2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沈兴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沈兴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沈兴木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兴木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登记查封被执行人沈兴木名下浙D×××××金杯牌车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兴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沈兴木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兴木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沈兴木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滨江物业有限公司,并邮寄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通知书,其未提出异议。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3执6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洪震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琳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