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4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迪尔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8658282。 法定代表人陈世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展华(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塘尾道*****。 法定代表人林成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展华(香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5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涉外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8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加工费436681.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8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因本院暂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活光 执行员 邓行成 执行员 雷 勰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易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