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堂生,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冠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邯郸市邯山区明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信章,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朝旭,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上诉人梁堂生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贾信章、尹朝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堂生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梁堂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堂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上诉人梁堂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凤魁
审判员 闫 红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唐端阳
书记员谢思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