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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83民初4707号之二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涛;李正菊;陈明胜;杨建成;冯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83民初4707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07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颖,董事长。

被

申请人:黄涛,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

申请人:李正菊,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

申请人:陈明胜,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

申请人:杨建成,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

申请人:冯玉东,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涛、李正菊、陈明胜、杨建成、冯玉东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涛、李正菊、陈明胜、杨建成、冯玉东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姜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