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83民初4707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07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颖,董事长。
被
申请人:黄涛,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
申请人:李正菊,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
申请人:陈明胜,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
申请人:杨建成,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
申请人:冯玉东,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涛、李正菊、陈明胜、杨建成、冯玉东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涛、李正菊、陈明胜、杨建成、冯玉东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姜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