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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民申4015号

昆明康辉永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百色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康辉永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百色市旅游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民申4015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康辉永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卫营3号综合楼一层至三层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74691824W。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胜,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色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拉域二路4号。统一社会机构代码:11451000499440020T。

负责人:兰田宁,主任。 再审申请人昆明康辉永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因与被申请人百色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百色旅发委”)旅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康辉旅行社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207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百色旅发委于2015年1月30日向申请人康辉旅行社发出涉案《关于共同在全国开展“百色旅游年”市场宣传营销的合作协议》,属于合同要约。申请人康辉旅行社收到该要约后,于2015年2月3日在该协议上手写增加第七条“补充条款”相关内容,系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属于合同反要约。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增加的内容系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也无证据证实该反要约送达给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同意按增加内容的协议履行完成承诺的事实,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尚未达成一致协议,涉案协议不能视为已签订并生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生效协议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再审申请人昆明康辉永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昆明康辉永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康辉永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烽火

审判员  黎兆丰

审判员  农海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陆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