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甘0921执1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傅昌硕。
被执行人:秦占荣。 本院执行傅昌硕申请执行秦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秦占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分期履行完毕,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金塔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1执1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生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