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1426号
原告:朱岩峰,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朱保臣,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原告朱岩峰与被告朱保臣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朱岩峰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岩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岩峰负担。
审判员 张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贺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