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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民初1549号

张庆峰与苏保锋、连运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庆峰;苏保锋;连运岭;董兴敏;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1549号

原告:张庆峰,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琦,河南景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保锋,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连运岭,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董兴敏,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腊梅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卞发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庆峰与被告苏保峰、连运岭、董兴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庆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14443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赔偿的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钟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