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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24执133号

毕某、韩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毕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24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毕某,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韩某,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职员,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毕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124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