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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947-1号

刘六来与孟州市勇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六来;孟州市勇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947-1号

申请执行人:刘六来,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孟州市勇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六来与被执行人孟州市勇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六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六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执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审判员  贾红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