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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5民初2530号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5民初2530号

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赵某,成年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物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锦旗梦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方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