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99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
负责人:廖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高伟,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义马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144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高伟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艳茹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