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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91民初1097号之一

陈珍菊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幼林;陈珍菊;肖安花;罗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韩庆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1097号之一

原告:徐幼林,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陈珍菊,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林林,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征,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安花,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被告:罗冰,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于成强。

被告:韩庆仁,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济南市。

负责人:胡伟。

原告徐幼林、陈珍菊与被告肖安花、罗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韩庆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徐幼林、陈珍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幼林、陈珍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