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02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市绿美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广场东路756-36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贤,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兴基,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市绿美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兴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713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陈 昂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梁美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