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588号之一
申请人:魏丕生 被执行人魏佑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执17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佑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佑芳在中国工商银行16×××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洪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段树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 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 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