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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刑申175号

周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8)晋刑申175号 周某: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原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1992)法刑上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你无罪。 经本院审查,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7日作出(1992)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该判决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效力,现你因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先向原判决生效法院即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