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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刑终303号

潘虎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潘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刑终30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虎,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招雪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虎犯抢劫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粤06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潘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枪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潘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虎撤回上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民

审判员  罗 桦

审判员  翟健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芝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