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2民初843号
申请人:申岩刚,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新灵**。
被
申请人:王文权,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夏冰,女,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王文权之妻。
申请人申岩刚与被申请人王文权、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岩刚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文权和夏冰价值3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文权和夏冰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岩岗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价值320万元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岩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文权、夏冰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文权、夏冰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秋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马颜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