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26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焕东,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家住蕲春县。因涉嫌失火罪,2018年10月18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公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焕东犯失火罪,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焕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焕东组织家人及道士到蒋某母亲坟上为母亲做“六七”,因疏忽大意,在冥纸及“包袱”未烧过之前,离开了现场,导致把未烧过的纸吹到旁边,引发森林火灾,经蕲春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现场过火面积为341.6亩,过火有林地面积有197.4亩。同日,被告人李焕东在案发现场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焕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被告人无异议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焕东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焕东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焕东案发后在现场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后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焕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双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程明先
书记员卢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