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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693号

甘肃龙工宇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董某、张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龙工宇龙机械有限公司;董某;张某;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693号

原告:甘肃龙工宇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

被告:董某。

被告:张某,住平凉市。

被告:安某。

原告甘肃龙工宇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张某、安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甘肃龙工宇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甘肃龙工宇龙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甘肃龙工宇龙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49元,减半收取2724.50元,由甘肃龙工宇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姚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