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535号
原告: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澄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2505402450。
法定代表人:陈伯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王凌,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县。
原告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