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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14号之一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小鹏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0层A118室。

法定代表人:冯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小鹏,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小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74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查询、冻结、划拨韩小鹏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7296.8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以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韩小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2.于2019年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小鹏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韩小鹏名下无财产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员于2019年1月9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其名下公积金账户情况,其名下无公积金存款。2019年1月15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韩小鹏名下房产情况,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签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韩小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签发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2019年3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5.2019年3月4日,本院执行员兰永峰、张晴遥到河南省××韩村进行实地走访,其当地村委会称因拆迁所以对韩小鹏及其家人去向不了解。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韩小鹏名下财产状况及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耿宏鸣,其于2019年3月4日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韩小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韩小鹏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耿宏鸣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已递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晴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