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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2执48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刘远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刘远贞;李明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22415447。

负责人:赵林,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青,该分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远贞,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李明叶(与被告刘远贞系夫妻关系),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远贞、李明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60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