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25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地址:惠州市云山西路**德赛大厦。
负责人:范题,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涛,系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伦,系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冬康,男,黎族,1995年09月12日出生,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陈冬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1302民初254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