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2290号
原告:张霞,女,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临沂市万方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长任,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廉志阳,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诉被告李长任、廉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长任、廉志阳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长任、廉志阳送达地址,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