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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民初22290号

张霞与李长任、廉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霞;李长任;廉志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2290号

原告:张霞,女,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临沂市万方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长任,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廉志阳,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诉被告李长任、廉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长任、廉志阳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长任、廉志阳送达地址,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