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云0328行初11号
原告:周保荣,女,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文盲,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高丁,云南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孟玉平,云南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曲靖市玄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004317158097。
法定代表人:余先辉,局长。行政机关出庭
负责人:吴东林,交易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泽云,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左银贵,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
第三人:李云,女,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庄福东,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保荣诉被告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左银贵、李云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周保荣于2019年3月7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周保荣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保荣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林
人民陪审员 张中平
人民陪审员 崔开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