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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8行初11号

周保荣与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当事人
周保荣;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左银贵;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云0328行初11号

原告:周保荣,女,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文盲,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高丁,云南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孟玉平,云南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曲靖市玄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004317158097。

法定代表人:余先辉,局长。行政机关出庭

负责人:吴东林,交易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泽云,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左银贵,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

第三人:李云,女,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庄福东,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保荣诉被告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左银贵、李云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周保荣于2019年3月7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周保荣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保荣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林

人民陪审员  张中平

人民陪审员  崔开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