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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256号

王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91年8月14日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生,住高青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的(2019)鲁0322执256号执行完毕。

审判长  蔡雁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