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91年8月14日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生,住高青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的(2019)鲁0322执256号执行完毕。
审判长 蔡雁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