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初37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综合大市场富达电子商店,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综合大市场。 经营者:刘桂兰。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综合大市场富达电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综合大市场富达电子商店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玲玲
人民陪审员 魏方亚
人民陪审员 侯亚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莫陈愿
书 记 员 薛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