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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45号

邢利民与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利民;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利民,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村委会办公室11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第三人:内蒙古大盛魁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389号紫云花园4号楼4层10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邢利民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大盛魁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利民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邢利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国民

审判员 张蒙江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丽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