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4547号
原告:庞国达,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西,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春色满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1号楼1层第1104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775008T。
法定代表人:刘雨东。
原告庞国达诉被告佛山市春色满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市春色满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孔庆强
人民陪审员 孔艳芳
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