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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361号之一

吴超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吴超;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超,男,满族,1988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楼**8B06。法定代表人马云。申请执行人吴超与被执行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18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2.922654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186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杰

审判员  宋旭阳

审判员  陈利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沈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