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984号
原告:王文平,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王德和,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洪培兰,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王文平诉与被告王德和、洪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王文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文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文平负担。
审判员 何志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柳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