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067号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东、魏瑞丽,公司员工。被告汪慧利,女,汉族,1983年02月11日出生,住。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慧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琳
书记员吴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