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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3067号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慧利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汪慧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067号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东、魏瑞丽,公司员工。被告汪慧利,女,汉族,1983年02月11日出生,住。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慧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琳

书记员吴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