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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7刑初5号

赵殿冬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赵殿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27刑初5号 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殿冬,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冯家口镇张汉家村委会主任,南皮县冯家口镇张汉家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8〕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殿冬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新、王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殿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赵殿冬利用其担任南皮县冯家口镇张汉家村村委会主任,主管张汉家村危房改造审核上报工作的便利条件,以赵某1的名义向冯家口镇政府城建所申请危房改造并亲自填写相关审批手续并通过审批,自己享受当年危房改造款20400元。 被告人赵殿冬辩称,我办这件事当时确实不知道是犯罪,对政策的要求不清楚,确实是犯了错误,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赵殿冬利用其担任南皮县冯家口镇张汉家村村委会主任,主管张汉家村危房改造审核上报工作的便利条件,隐瞒其同胞兄弟赵某1另有两处住宅,共计九间房子的情况下,以赵某1的名义向冯家口镇政府城建所申请危房改造后,赵殿冬亲自填写相关审批手续,上报到南皮县住建局通过审批。最终享受当年危房改造款20400元。2016年4月,赵殿冬将发放给赵某1的危房改造款19900元归个人所有,剩余500元归赵某1所有。2018年5月30日赵殿冬将违法所得危房改造补贴款20400元上交财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赵殿冬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张汉家村委会主任,2015年以我兄弟赵某1的名义给我父亲赵某3办的危房改造,我父亲一个人居住6间破房,不知道什么原因这处老房子落成我弟弟赵某1的宅基证,造成我父亲赵某3实际在村上有房却没宅基地。办危房改造时,时间比较紧。是10月份审批的,房子10月底建成。因为时间紧没能及时在国土所把过户手续办完,所以用赵某1的名字申请的危房改造。赵某1有两处房子,给我弟弟赵某1办危房改造不符合要求,实际上是给我父亲赵某3办的。后来改造款下来后,赵某1将20400元中的19900元给了我,其余500元在赵某1那。 办理危房改造百,我和支部书记许某1说过,他同意为我父亲办理,我找到镇城建所长许某2,并到我村看过房子,答应为赵某3办理危房改造。房子也已建成了,因父亲赵某3去世,翻建房子的钱是我儿子赵某2出的,已过户到赵某2名下。现在20400元的危房改造款已经冯家口镇政府退回县财政局了。相关办理的手续都是我签字的。赵某3和赵某1当时都不是贫困户和低保户。 证人赵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赵殿冬是亲兄弟关系,我父亲赵某3住的老房子是我的宅基地户主,年久失修,用我的名义办理的。翻新的时候是我侄子赵某2(赵殿冬的儿子)出资建房,危房改造款下来后我就把钱转给赵某2了。我父亲2016年麦收时去世了。 证人赵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赵殿冬是我父亲,赵某1是我亲叔,赵某3是我爷爷,赵某3的房子是我出资翻盖的,赵某1没有出资。大约2016年上半年,赵某1领了危房改造款后给我父亲赵殿冬,赵殿冬又给了我19900元,如何办理的我不清楚,现在房子已经改成我的名字了。 证人许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任张汉家村支部书记。2015年3月我村村委会改选,赵殿冬当选村委会主任,按照分工赵殿冬分管危房改造工作。我知道赵殿冬为其父亲赵某3申请危房改造这件事,但具体办理过程我不清楚。 证人许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4日任冯家口镇城建所长的,赵某1的危房改造是我负责审批的。赵某1危房改造是由张汉家村委会申报,村民签字公示无异议。赵某1申报其旧房是4间土坯房属于D级危房,经我们核实赵某1只有一处宅基证,且没有其他生意,以一般贫困户的身份申报的危房改造,当时符合条件。2015年10月赵某1新建了3间正房,符合改造要求,就给审核通过了。后来知道赵某1和张汉家村委会主任赵殿冬是亲兄弟。2018年3月份,有张汉家村民反映赵某1另有九间住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经核实并做工作,赵某1愿意退回并于2018年5月30日将20400元上交县财政。 贫困户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一般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扶贫办进行认定,一般贫困不好认定,对赵某3的调查了解,是可以办理危房改造的。 6、南皮县人民政府关于《南皮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7、相关书证:赵某1危房改造资料;危改资金拨付单;宅基登记表;赵殿冬、赵某1的农村商业银行查询清单; 8、南皮县扶贫办出具的张汉家村2014年、2015两年度贫困人口信息;南皮县民政局出具的2014、2015年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发放表;证实赵某1、赵某3均不在名册。 9、赵殷冬的个人信息及任职情况; 10、南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冯家口镇张汉家村赵某1是否符合改造条件的说明》证实赵某1隐瞒2处住房,不符合改造条件、无违法犯罪证明、赵殿冬交款单等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殿冬利用担任南皮县冯家口镇张汉家村村委会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赵某1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危房改造扶贫资金20400元中的199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殿冬对国家危房补助政策了解不透,主观恶性较小,并将贪污款全部退回。系初犯,认罪悔罪,被告人赵殿冬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殿冬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成员张爱红石国庆

人民陪审员  毕盛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来自